2012年2月28日 星期二

港鐵露股男

港鐵露股男

港鐵露股男
警方根據社交網站facebook一張背景為旺角港鐵站出口外的「露股」相片,前日在旺角區內拘捕相中兩名「男主角」,案件交由旺角警區重案組第3隊跟進調查。


▲圖:港鐵露股男

港鐵露股男-涉公眾地猥褻 最高可囚半年

被捕兩名青少年分別姓林(17歲)及姓黃(18歲),兩人涉嫌「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」罪名,暫准保釋外出,須於下月中旬返警署報到。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148條,任何人若觸犯該條例而被檢控,最高可被罰款1000元及監禁6個月。

港鐵露股男-兩人醉酒一時貪玩下,做出「露股」行為
據悉,兩名被捕男子並非學生,已投身社會工作,他們於今年1月17日凌晨時分,與友人在旺角區喝酒消遣後途經旺角港鐵站一個出入口時,疑兩人醉酒一時貪玩下,雙雙在港鐵站出入口梯級轉身除褲彎腰,做出「露股」行為讓友人拍照,其間另一名友人站在旁邊豎起拇指。

港鐵露股男-網友「人肉搜尋」起底

事後相片疑被友人上載到社交網站及被報章報道,隨即引來網友評論及「人肉搜尋」,將兩名「露股男」起底。鑑於街頭「露股」屬刑事罪行,旺角警區重案組探員經調查鎖定兩名涉案男子資料,前日早上約10時,探員根據資料在旺角區內拘捕兩人帶署。
律師黃國桐表示,這宗社交網上載「猥褻行為」相片案件,即使沒有人舉報,由於警方有主動調查案件的權力,故不須像廉政公署先要接獲舉報才能展開調查;但相信警方是經過深入調查及尋獲證人情况下採取行動,絕不會單憑一張網上相片便拉人。
原文: 港鐵露股 兩青年被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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